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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燃气锅炉参照执行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试行)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9-05-26 浏览次数:3182

当前我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和空气质量达标形势不容乐观,其治理任务依旧艰巨。为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治理工作的行业针对性,经研究,决定在呼和浩特地区燃气锅炉参照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 139—2015)。

该通知已经市司法局备案(备案号BG—2019—02号),现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至5月21日。本通告自2019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19—02号。如有异议,请拨打下方联系电话。

(联系人:刘旭,联系电话:4617891)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地方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 139—2015)


文章来源: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